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