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