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