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实行新闻管制;

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