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实行新闻管制; 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