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