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