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