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