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