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