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