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