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