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