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