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