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