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