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减量化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