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