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