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