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