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