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住所证明; 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