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