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的;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