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三十九条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