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