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