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