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