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