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