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