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