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