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