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的住宅,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可以在建设用地、建筑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