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