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