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