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