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