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