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外交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公安部。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外交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公安部。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