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