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