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包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