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